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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做代孕最好的公司,珠海律师:休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

 浏览次数:799 - 发表:2024-07-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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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只发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律师告诉您,这样都是不合法的。

基本案情

梁女士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21年9月21日,梁女士自然分娩一名女婴,产假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4日。然而,公司却以梁女士在休产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以3000元为标准发放梁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梁女士于2022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庭审上,公司辩称:不支付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行业惯例,其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梁女士产假工资,并无不妥;同时梁女士产假期间有80天属于奖励假,而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梁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应当只支付98天产假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双方确认,梁女士产假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

首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公司应视为梁女士正常提供劳动并按照原工资100%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其次,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因此,绩效工资应当纳入梁女士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最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且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最终,仲裁委以梁女士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8000元/月作为计算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裁决公司补足梁女士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4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而女职工在面对企业未按规定给予产假假期、拖欠克扣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权益行为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不服仲裁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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