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孕地址 返回 首页

珠海代孕哪里正规,珠海三代试管婴儿私人生孩子机构有哪些名单

 浏览次数:694 - 发表:2024-06-18 09:02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想要生育自己的孩子。但是有些夫妻因为不孕或者遗传疾病等原因无法自然怀孕,这时候就需要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他们的愿望。在珠海,私人试管婴儿机构越来越多,那么究竟哪些机构是值得信赖的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珠海三代试管婴儿私人生孩子机构名单。

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成为了现代医学较为成熟的治疗不孕不育的方法之一。在珠海,私人试管婴儿机构也逐渐增多,但是选择一个合适可靠的机构却并不容易。本文介绍了珠海三代试管婴儿私人生孩子机构名单,并对每个机构进行了简要评价和介绍,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参考。

1.珠海新华医院生殖中心

珠海新华医院生殖中心是一家拥有多年丰富经验的试管婴儿机构,设备先进、技术精湛。该机构引进了国内外最先进的辅助生殖技术,如ICSI、PGD等,可以针对不同病因进行一对一定制治疗方案。同时珠海新华医院生殖中心还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全程跟踪管理。

2.珠海市第八人民医院试管婴儿中心

珠海市第八人民医院试管婴儿中心是珠海地区非常有名的私人试管婴儿机构之一。该机构拥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团队,并且引进了国际领先的辅助生殖技术和最先进的设备,在治疗不孕不育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

3.珠海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生殖医学科

珠海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生殖医学科是一个综合性大型诊所,设备齐全、技术先进、服务质量高。该机构主要采用IVF-ET技术治疗不孕不育,同时还引进了ICSI、PGD等先进技术,能够针对各种病因进行治疗。

4.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殖医学科

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殖医学科是一个拥有多年经验的综合性私人试管婴儿机构。该机构设备齐全、技术精湛,引进了国内外最先进的辅助生殖技术和设备,如IVF、ICSI、PGD等,能够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5.珠海市香洲区中心医院试管婴儿中心

珠海市香洲区中心医院试管婴儿中心是一家规模庞大的私人试管婴儿机构。该机构设备齐全、技术精湛,在治疗不孕不育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珠海市香洲区中心医院试管婴儿中心还注重服务质量和患者体验,并提供了完善的售后服务。

在选择珠海私人试管婴儿机构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技术水平、设备先进程度、医疗经验等等。建议大家在选择私人试管婴儿机构的时候,可以多方面了解,综合比较后再做决定。希望本文提供的珠海三代试管婴儿私人生孩子机构名单和简要评价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珠海哪个机构可以冻卵,珠海冻卵医院及费用参考

珠海哪个机构可以冻卵,对于许多现代女性来说,事业和家庭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抉择。而冻卵则成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在珠海市内,你可能不知道应该去哪个医院进行冻卵服务。因此,本文将介绍一些珠海的冻卵机构及费用参考,以帮助您更好地做出选择。

珠海哪个机构可以冻卵

1.珠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珠海市医保定点医院,该医院在冻卵上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与技术,能够为女性提供咨询、检查、冻卵及储存等全方位服务。目前,该医院的冻卵服务费用大概在10000元左右,价格相对较为合理。

2.珠海妇科医院。珠海妇科医院拥有一支资深的医疗团队和先进的设备,在冻卵服务方面有着极高的成功率。该医院的冻卵费用较为曲折,根据不同服务选项的不同,价格也有所不同,但普遍在1万元以上,总费用会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而进行定制。

3.珠海健康生育医院也是一家备受好评的冻卵机构,该医院拥有着一流的技术设备和资深的医务人员,能够为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体检、冻卵及储存服务。据了解,该医院的冻卵费用要略高于其他机构,大概在1.3万元上下。

4.珠海中大医院。珠海中大医院是一家以综合诊疗为主的大型医院,拥有着强大的医疗实力和完善的医疗系统。作为一家一站式的医疗机构,该医院提供了从检查、手术、康复到病情管理等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冻卵服务在内。相较于其他机构,珠海中大医院的冻卵服务费用虽然略高一些,但也很有优势,大概在1.5万元左右。

总的来说,珠海市内有很多冻卵医院提供服务。但价格和服务质量相差较大,因此在进行冻卵之前,一定要先做好详细的了解和考察,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机构和服务,那么在今后的生活中,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护理和照顾。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前,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市将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


关于普惠定价与收费周期


第十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最高收费标准。

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3300元、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900元、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500元。

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关于托育补贴类型与数额

第十七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三)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申请普惠托育服务的,不计算再给予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其托班运营补助资金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四)示范性托育机构申请普惠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实收托位补贴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

关于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3日止。


二、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箱:请将有关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邮箱:zhswjjllk@,邮件主题请标注为:“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信件:来信邮寄到“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香洲区人民西路663号泰盈·汇盈中心)”,邮政编码:519000,信封注明:“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您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线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5日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各区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三级托育机构以上办托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托育机构。


第四条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凡参加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定级(市示范机构除外),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其托班等级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其中市级以上按一级认定,区级按二级认定,其他按三级认定。


第十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先行试点开展20家,后视政策实施情况及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第十一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二)办托等级评估达到市三级托育机构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收费协议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四)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第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具体申报材料明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备案。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最高收费标准。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按托育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3300元、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900元、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500元;


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


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15%,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十四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机构以合同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机构协商确定,依托市场实施动态调整,接受政府指导。


第十五条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补拨款制度,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规范化建设奖励和收托补助,鼓励普惠性托育机构提升等级等次,改善办托条件,提升办托质量。

第十七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三)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申请普惠托育服务的,不计算再给予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其托班运营补助资金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四)示范性托育机构申请普惠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实收托位补贴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区将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机构建设情况、等级评定情况和在托人数进行预算,并将预算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二十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师资培训纳入相关卫生健康、教育培训项目,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培训费用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别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含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50%财政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将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二十四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友情链接: